Minisoyo社区's Archiver

欢迎注册泡面三国

天上人间 发表于 2007-1-5 09:30

[07.01.05]Minisoyo论坛法律声明

[size=5]Minisoyo论坛法律声明[/size]:
   
    [color=red][size=5]本论坛发布的破解和汉化游戏,均属于网友及手机游戏爱好者的技术交流行为,是自发性的、学习性的、没有任何商业目的行为,本论坛所有游戏均是网友自行发布的,Minisoyo对玩家自行破解和汉化的游戏,将不负任何法律及其连带责任。
    论坛只提供技术交流平台,所发布的破解和汉化游戏,请玩家于下载试玩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玩家喜欢,请您去原公司购买正版游戏。
    法律规定,没有商业用途,并用于学习目的的技术交流是不违法的。希望网友及游戏爱好者们继续学习交流,在享受游戏的同时,学习更多的知识,为游戏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
    当然,在声明最后,我要对Minisoyo的游戏爱好者们,以及所有看到帖子的玩家们做一个简单的普法宣传,作为一个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我想我有这个义务,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侵权的侵权,是没有错的,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本身就侵权了,你侵了他的权,是无过错的。希望广大玩家多多去发现这些侵权的游戏,再用这些游戏大大方方的来进行技术交流,达到技术学习和娱乐身心的统一。[/size][/color]

                                                                                                     [size=5]2007年1月5日[/size]
[size=5][/size]
[size=5][/size]
[size=5]附[/size][size=5]Minisoyo汉化声明[/size]
[url=http://forum.minisoyo.com/viewthread.php?tid=4941&extra=page%3D1]http://forum.minisoyo.com/viewthread.php?tid=4941&extra=page%3D1[/url]

東諪° 发表于 2007-1-5 09:51

:幸福

支持MINISOYO~~支持CC~沙发下~~~~~~~~~~~~~~

feiying145 发表于 2007-1-5 10:07

法律规定,没有商业用途,并用于学习目的的技术交流是不违法的。希望网友及游戏爱好者们继续学习交流,在享受游戏的同时,学习更多的知识,为游戏科学技术的发展做出贡献:幸福

lwy3822 发表于 2007-1-5 13:38

说的是啊,拉阔别来找麻烦:不服

eykiv蔚 发表于 2007-1-5 15:10

支持迷你

拉阔 发表于 2007-1-5 16:25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要有个便于操作的标准。

拉阔 发表于 2007-1-5 16:28

呵 ,麻烦各位,想发表法律意见,就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

我想你们所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是91年发布的吧..

过时了.  


中国政府最近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订稿草案,不再区分软件的“私人用途”和“商业用途”,对所有侵权行为一概严厉处罚

gameloft_fans 发表于 2007-1-5 16:46

[quote]原帖由 [i]拉阔[/i] 于 2007-1-5 16:25 发表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 ... [/quote]


软件著作权人.....

配么?

水晶云 发表于 2007-1-5 17:11

[quote]原帖由 [i]拉阔[/i] 于 2007-1-5 16:28 发表
呵 ,麻烦各位,想发表法律意见,就先咨询一下律师的意见.. [/quote]

不好意思,我就是法学专业的,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
这个事儿我也知道几天了,总来这里看,希望你别在这里闹了。
我觉得你们侵权在先了,侵权任天堂和GLU两个公司。
再说本就不是人家破解的,是网友自己发的,你又告谁呢,很可笑
如果可以,我可以做这里的咨询律师,管理员在吗?

天上人间 发表于 2007-1-5 17:17

[quote]原帖由 [i]水晶云[/i] 于 2007-1-5 17:11 发表
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工作[/quote]

我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好巧呀:幸福  我还在那个律所工作过一阵子呢,请问你是哪位。。。:疑问

拉阔 发表于 2007-1-5 17:36

:害羞 好哦.

应该不会是我们一家公司的。呵呵。会有个新年大信封的。。

bb 发表于 2007-1-5 18:13

[quote]原帖由 [i]拉阔[/i] 于 2007-1-5 17:36 发表
:害羞 好哦.

应该不会是我们一家公司的。呵呵。会有个新年大信封的。。 [/quote]


就你这德性,还来讲法律。知法犯法,还来废话。

05201314 发表于 2007-1-6 02:10

哈哈```支持楼上!
同是学法律专业!怎么差别就这么大呢~~~

哎!自己也是学法律的,555~~~还没有毕业!:不服

fanggang 发表于 2007-1-6 16:57

呵呵,我是法盲!

k-fei 发表于 2007-1-8 02:47

嗯....希望能跟大家共同学习某拉公司的游戏编写技术和面上的皮如何拉才能如此厚:害羞

estorm 发表于 2007-1-11 14:42

法盲们别争了!!!!!!!!晕

Minisoyo侵权很明显,所以拉阔可以告,肯定胜哦。

如果说拉阔侵权:
1、需要取证
2、最重要的是GLU得出来告,否则完全不用负责任。:大笑

ycren 发表于 2007-1-11 22:03

:流汗 :流汗 :流汗

se7en 发表于 2007-1-11 22:05

:疑问 偶发现偶是个文盲!

珠江天下 发表于 2007-1-12 20:50

支持下

!!!!

盘古 发表于 2007-2-4 22:20

支持一下

页: [1] 2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6.1.0  © 2001-2007 Comsenz Inc.